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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乐山实施人才工作项目化管理

  近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委组织部印发《乐山市人才工作项目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项目主体职责、立项审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结果运用、资金管理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和要求。

  《办法》指出,人才工作项目分为市、县两级重点人才工作项目。并明确规定,人才工作项目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人才办负责总体策划、宏观指导和统一管理,市级重点人才工作项目由市级相关部门(单位)牵头负责,县级重点人才项目由各地各部门(单位)负责并将实施方案报市人才办备案。对人才工作项目申报主体、项目申报数量和时间以及重点人才工作项目的确定等均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特别规定,对实施方案规定的主要目标没有达到,在项目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未解决或整改,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等6类情况,一律评定为“不合格”。

  在经费保障上,《办法》明确规定,市级重点人才工作项目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的县级人才工作项目资助经费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县(市、区)的人才工作项目资助经费按照市级财政25%(在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县(市、区)财政75%的比例分担,并按程序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审批。据了解,我市从年正式设立了万元市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并配套出台了《乐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明确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审批程序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内容。各项目实施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人才工作项目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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