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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划定秸秆禁烧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的区域以及干线道路、敏感设施等周边区域为秸秆禁烧区域。
(一)乐山市城市建成区及对该区域空气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市中区行政区域全境(含乐山高新区、乐山大佛景区)。
(二)对乐山市城市建成区空气环境具有显著影响的区域,包括其主导风向上风向的夹江县全境,次主导风向上风向的峨眉山市平坝、浅丘地区。
(三)各县(市、区)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所涉及的乡镇;乡镇建成区周边1公里范围区域;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度假区、国家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及周边1公里范围区域;学校、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周边1公里范围区域。
(四)乐峨旅游精品线路沿线两侧各3公里区域,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区域,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区域。
(五)各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生产基地。
二、在上述区域禁止露天焚烧水稻、玉米、薯类、油料、小麦、棉花、甘蔗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以及落叶、杂草等生物废弃物,确保不见烟雾、不见火光、不见黑斑。
三、对在上述区域违法焚烧秸秆的,由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以罚款。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
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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