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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

点击标题下「蓝色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年度乐山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资格认证工作通知如下:一、认证范围

(一)工伤保险一至四级伤残津贴领取人员;

(二)有护理依赖的定期待遇领取人员;

(三)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供养亲属。

二、认证时间

在我市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每年4月1日起开展资格认证。

三、认证方式(一)

本人认证

  居住在乐山市范围内的工伤定期待遇领取人员,本人持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所)进行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二)

委托认证

  领取人员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工伤定期待遇资格认证的,需提供由工伤定期待遇领取人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公安部门盖章确认健在的证明材料一份,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向工伤待遇发放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待遇资格申请认证。对长期生病住院的,可委托他人持认证对象居民身份证、《住院证明》到经办机构认证。

(三)

单位集中认证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人员,可委托原所在单位协助,于年5月前组织进行一次集中认证。

  对一些年老体衰行动不便的人员,用人单位应主动采取上门认证方式进行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方便认证对象。

  用人单位在完成认证手续后形成《乐山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表》,加盖公章后及时报送所属经办机构核实备案。

(四)

异地认证

  省内居住的工伤定期待遇领取人员,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就近直接到居住地社保机构或开通协查认证省级平台的乡镇、街道(社区)进行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省外居住的工伤定期待遇领取人员,持《乐山市异地居住工伤定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验证表》、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目前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进行定期待遇资格认证,并将认证后的《验证表》寄回工伤待遇发放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其他

  全市领取定期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亲属4月起统一暂停抚恤金待遇;其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人员,如未按时返回认证结果或认证不通过的,8月起暂停发放相关待遇。

  以上情形,暂停人员在重新审核符合继续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后,从审核通过的次月恢复发放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并按规定办理暂停发放期间的待遇补发事宜。

乐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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