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或科技的发明与使用往往会予社会成员不安之感。不安之感的起因大致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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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担心新科技或新科学可能会在根本上改变既有的社会秩序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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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担心新科技(新科学)的发展会威胁人类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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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不欢迎新科技(新科学)动摇了既存的道德观。
诚然,当今科技发展迅猛,不少新发明在没有正当使用之时,确实如同洪水猛兽,给人带来不安!
科技”滥用”频发
实则为百姓买单
譬如“人脸识别”这项技术,虽然刷脸支付、刷脸解锁已经常态化,但之前全国多地爆出“带头盔看房”的荒诞事件,究其根底也是技术的“滥用”。
示意图
图源网络
如图所说,被人脸识别拍到,买房就要多花30万?一时之间引起社会热议:科学技术的道德界限在哪里?社会成员在公共场所的隐私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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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小区人脸识别
采集信息侵犯隐私
再者,跟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小区门禁,不论是北上广深这样的一线城市,还是乐山这样的四线城市,智慧小区越来越多,门禁也以“刷脸”代替“刷卡”。
虽说这是智能化管理,可以精准的识别每一位进入小区的人员。但据乐山楼市调查了解,有些小区在收集人脸信息的时候,还收集了业主的隐私信息,比如单元号门牌号、身份信息以及其他关联信息。
且不说现在个人人脸信息很多已经绑定了银行卡等财产信息,就其他隐私信息一旦没有做好存储工作,泄露了也必然会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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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甚者,有的小区在交付之时,仅提供一种小区进出验证方式,违反“告知同意”原则,变相强制“刷脸”,收集信息。自然而然,业主的隐私又一次被侵犯了。
最高人民法院权威发布:
人脸识别需征求同意!
我们应该拥抱科学进步,但也需要尊重人格权益!打造智慧小区就能成为任意采集人脸信息的“尚方宝剑”吗?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或者判定呢?
图源最高人民法院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年7月2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人脸信息技术所涉及的问题都进行了法律规定。
图源最高人民法院
针对小区物业使用人脸识别门禁这一问题,其中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以后如果你家的小区要把“人脸识别”作为唯一进出验证方式的时候,基于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你有权拒绝,并且可以要求物业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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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小区已经收集了人脸信息,为更好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防止其将人脸信息泄露或者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隐私。这样就对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的人脸信息形成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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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征得同意
且要承担侵权责任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
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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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对于那些小区要求采集人脸信息之时,你有权说“不”!
你们小区采集人脸信息时有征求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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